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防范控制政府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和租赁等。
第三条 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制度;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办党组会是单位政府采购的决策部门,对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方式、招标文件以及监管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采购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研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审定采购计划、预算以及采购方式、条件、标准和流程;
(三)督促采购实施机构办理采购业务,协调解决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采购小组是政府采购实施机构,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综合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采购专员、出纳及指通处、信保中心和工程管理中心各一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业务;
(二)审核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验收;
(三)受理政府采购纠纷,牵头组织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六条 综合处是政府采购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根据各处(站、所、中心)的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三)审核日常采购计划;
(四)根据各处(站、所、中心)的采购计划编制、发放采购确认书;
(五)在政采云上完成采购业务;
(六)根据各处(站、所、中心)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及结算票据等资料,办理资金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各处(站、所、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一)申报政府采购预算,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并提出技术指标需求,编制政府采购文件;
(二)对政府采购文件、中标结果进行确认;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验收工作;
(三)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及时向财务提交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和验收证明,提请财务按合同条款支付。
(四)必要时提供采购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整理汇总采购材料并归档。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九条 采购执行标准:
1.政府集中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符合集中采购要求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需要进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市财政局的文件为准,若出现变更,以最新文件为参考。
2.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市级分散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50万元;工程类项目:80万元。
3.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采购预算与计划
第十一条 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处(站、所、中心)在编报下一年度预算时,根据工作计划和资产配备需求等,编制采购预算(包括采购项目内容,采购预算金额,采购时间等),由综合处汇总后,根据预算指标进行平衡纳入预算草案,并经办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需实行备案管理的,按照财政关于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按照本单位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追加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五章 采购流程
第十四条 本章采购流程主要指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 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耗材等采购需求由各处(站、所、中心)提出申请,综合处采购专员统一实施采购。其他采购需求由各处(站、所、中心)根据当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并根据规定流程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提交采购申请。各处(站、所、中心)填写《市人防办采购计划审批表》提出采购申请,包括采购数量及预算金额等。
第十七条 采购审核。综合处对采购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预算或采购规定的项目,有权不予审核或指导各处(站、所、中心)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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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采购审议。先审批,后采购,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采购。在实施采购前,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需经办党组审议通过,5万元以下,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采购活动。
(一)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由财务根据《市人防办采购计划审批表》向市财政编报采购建议书,经市财政局审批下达确认书后,由采购专员根据批复的确认书在“政采云”进行采购,具体采购由需求各处(站、所、中心)经办人跟进,采购时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程序。
(二)在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行业管或主题馆未上架的,可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标准:
1.预算金额在0.5万元以下,由采购专员直接采购;
2.预算金额在0.5万元-3万元(不含3万元)的,由采购专员与各处(站、所、中心)自行组建2人以上采购小组,通过询价等方式,择优确定供应商;
3.预算金额在3万-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采购小组组织召开采购会议,通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等方式,择优确定供货商;也可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预算金额在50-400万元)实施分散采购,由各处(站、所、中心)提出分散采购方式,分散采购方式可以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由财务向市财政编报采购建议书,经市财政局审批下达确认书后,由采购专员根据批复的确认书在“政采云”进行采购。
货物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分散采购项目,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
(四)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预算金额≥400万元)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各处(站、所、中心)依法依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并负责代理机构的选择,制作招标文件,并在指定媒体发布,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他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需要进行采购谈判的,由采购的处(站、所、中心)牵头成立3-5人的单数谈判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制定谈判条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效的标准等事项,谈判小组选择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由谈判小组签署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牵头成立3-5人单数专家评议小组(从专家库中提取),说明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或供应商候选范围有限。
第二十三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以下程序:须向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询价,按照择优择廉的原则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由询价小组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与验收。按照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大额采购或形成固定资产的,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章 采购付款与档案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各处(站、所、中心)应附齐原始票据、凭证资料、合同协议等依据向财务提出支付申请,财务按照本单位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办理支付,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处(站、所、中心)应将采购资料进行存档,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九)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十)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与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八章 采购纪律
第二十九条 遵章守纪,严守秘密。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或提供不该提供的情况。
第三十条 对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质量问题或有关投诉方面的情况,需求处(站、所、中心)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廉政建设和采购监督工作。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等贿赂,确保依法采购,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