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条目主要包括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及公开方式等。
第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实行动态化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清理情况,标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状况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应根据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及时修改调整。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应根据本单位职能、工作实际变化及社会公众关切及时修改调整。
第六条 行政机关每年对不予公开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2)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已不复存在的,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扩大公开范围: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由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调整条目,同步修订主动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等,并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